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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