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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