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和危及师生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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