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依法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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