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五十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