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推行昼夜开放,专人管理,保持内外整洁。沿街公共服务机构和经营单位的厕所应当在工作时间对外开放。
公共厕所收费的,应当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应当用于公共厕所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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