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