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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