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市内经营性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