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清洁平坦。开挖道路施工作业,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公布施工期限,并采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