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含招牌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读报栏、招贴栏、霓虹灯等设施的;临街店面外部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刷新或者清理。
大型户外广告(含大型招牌广告)设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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