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便民服务经营场所,并鼓励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经营。
经营场所应当设施完好、整洁,界限清楚,标志明显。经营者不得越界经营。
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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