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在街道设置市政、公用、交通、电力、电信、邮政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完好。设施污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污水不得流入街道。树木、绿篱、花草枯死、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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