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