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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