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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