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