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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