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