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街巷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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