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