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能,参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城市河渠的保护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