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渠及其配套设施、危害城市河渠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