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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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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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