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对保护城市河渠水环境、水工程、水文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