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河渠管理范围以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河渠保护的需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在城市河渠保护范围内,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进行采石、取土、挖坑、打井、建房、钻探、爆破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