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但是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