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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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
第二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吉利区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
第四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
第五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积极...
第六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七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但是...
第八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
第十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
第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
(一)新建区内,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
第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市、县(...
第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所设置的管线应当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一定距离。设置...
第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绿地、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
第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居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市、...
第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市、县(市)、吉利区城...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居住区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县(...
第二十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资源定期普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情况及古树...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和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城乡规划行政主...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规划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吉利区城...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者拆除城市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确需砍伐、移植或者拆除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或者圈树盖房、搭棚,擅自设置广告牌;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非养护管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城市树木。
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古树名木实行重点保护,定期检查、复壮和病虫害防治。严禁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防止人为和自然损害;确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质量,以及相关单位对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新建居住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的,由市、县(市)、吉利...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
第四十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按照损害...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
第四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
第四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
第四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市...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
第四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等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