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义务植树活动。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