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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