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