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线。
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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