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留足绿化用地:
(一)新建区内,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公园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
(二)新建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十;
(五)新建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新建铁路、河渠两侧和水库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属于旧城区改建的,指标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无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用地面积达到其规划确定附属绿化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所建绿化停车场、覆土绿地、屋顶花园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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