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代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