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绿地、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河渠、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物业等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
(一)道路绿地、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河渠、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由物业等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