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