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居住区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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