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