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安排城市绿化资金,并随绿地面积和成本增加逐年增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