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文物、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文物、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