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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