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占用绿地现场设置公示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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