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按照损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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