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价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