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新建居住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吉利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