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