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做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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