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绿化工程质量,以及相关单位对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