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