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古树名木实行重点保护,定期检查、复壮和病虫害防治。严禁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防止人为和自然损害;确需移植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古树名木由管护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并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置标志。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并建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置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