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非养护管理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城市树木。
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养护管理单位同意,并在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修剪;或者支付费用,由绿化专业单位修剪。
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养护管理单位同意,并在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修剪;或者支付费用,由绿化专业单位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