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或者圈树盖房、搭棚,擅自设置广告牌;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体,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取土,焚烧;
(三)在树冠下或者绿地上设置直接影响植物生长的设施;
(四)剥刮树皮、填封树坑,在树上钉钉、拴铁丝、刻划、架电线;
(五)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六)挖掘、损毁花木;
(七)损坏绿篱、草坪及其设施;
(八)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九)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
(十)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或者圈树盖房、搭棚,擅自设置广告牌;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体,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取土,焚烧;
(三)在树冠下或者绿地上设置直接影响植物生长的设施;
(四)剥刮树皮、填封树坑,在树上钉钉、拴铁丝、刻划、架电线;
(五)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六)挖掘、损毁花木;
(七)损坏绿篱、草坪及其设施;
(八)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九)在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等经营性设施及项目;
(十)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